二、對易卦、易符、易象中"和"與"合"概念的某些認識 按《易》"一陰一陽之謂道"、"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保合太和,乃利貞"、"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媾精,萬物化生"以及"天地人(稱'天地生'會更準確)三才合於一卦之內"等"易理"表達之語,當知天地間的一切事物,都是處於不可分離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合"、"化"、"生"、"育"、"以變"的"蓋取諸離"的網路聯繫的狀態之中。也就是說,當事物處於"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易中稱其爲"蓋取諸離"的網路關係)之時,即爲所"和"[相和、相加、相遇、和在一起、和諧、"對數"(六爻卦的上下卦、"互卦"或二卦間的總數之"和數"等於10。即形成1、9;2、8;3、7;4、6;5、5等組合狀態時,該二數間成爲"對數"、"互補數"的陣列關係)、互補等];"合"[相合、合而爲一、合起來、合作、組合、"合數"(同"五行"性質的數相合。即1、6;2、7;3、8;4、9陣列之數間的組合關係)等]之時;"合和"時才會"生生""化育""以變"出新的事物及組成或構成、形成新的事物及其組合結構狀態。故而我們的"易理學"將這些對應關係與狀態等,稱之謂"場態"。 其中: 這個"合",指的是萬物及其內部各個組成部分間與相"同"和"不同"物類及事物間,共同(一起)表現出的那些萃聚不離的混合、匯合趨勢、狀態與結果(包括"半象"構成的三爻卦)。故而它多以四個爻、五個爻、六個爻組成的"複合卦"的形式(包括六個爻以上的多爻卦),進行(混合、綜合、相對複雜、現象性)表述; 而"和",則具有更深刻地說明這些組成部分及萃聚不離的事物間,會發生協同、沖和、疊加、合作、和諧、統一等"以變"作用及"中和"、"合和"、"湮滅"等的最終(融合)結果。它基本上是以三個爻單個"經卦"的形式,進行最基本和最基礎性(聚合、歸納、融合爲一、相對簡單、本質性)地表述。 "鹹·彖"曰:"天地感而萬物化生;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這種尊重客觀自然的無(無先入爲主目的的)"心"之"鹹"感之(客觀、自然之)"感"(直覺、感覺、感觸、瞭解、認識、意識等觀念),以及"易傳"中的"情僞相感,而利害生"之"感",也是剔除"先入爲主"有"心"的主觀概念指導下的,一種對客觀事物之"和"的深層內涵的直覺感悟前提下,對客觀理性地揭示。易卦中64卦及各種卦的構成和各種卦變以及其卦變過程等,都充滿了這些表述形式與對應內容地表達。我們專門論及到的"物件"、"反象"、"交象"、"半象"、"互卦"、"連互"與多爻的"複合卦"的表述形式,就是事物間的這類狀態及規律的各種針對性具體表述。由於"半象"、"互卦"、"連互"及"複合卦"等,表述的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組合卦體,其卦與卦相互間,都具有"公用爻"及"公共爻"或"公共卦"的存在特點,它們各自"連互"或分解及展開的結果,我們都會發現,其卦中又"生生""以變"出(多出)了新的卦體及爻體結構。這也是爲什麽我們要用"互卦"之間卦數的"和數"的結果,來表示與揭示其卦與卦組成新卦體的總體場態的根本的數理原因——得到事物間"合和"(作用)後的最終場態與結果——即"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的最終(具體針對性)結果。 "道學"及老子說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爲和"、"守中抱一"等,它們所說的是一切事物,都是由"一陰一陽之謂道"的"陰""陽"兩個"不同"或"相同"方面地相"沖"而"和",才産生與形成的。即是說,相同或不同事物場態地相互"沖""和"所達到的過程及結果,就是新"生"事物産生的過程與結果。自然這種新生事物的産生與過程,就是"創新"事物的産生與過程。又由於事物及其場態總是在不停地進行著"沖和",因此會不斷地産生著新的事物或新的事物群體,故而《易傳》才會曰:"生生之謂《易》"、"天地之大德曰:'生'"、"日新之謂盛德"。其間,"道"指得是一切事物的(本質)本體;"陰""陽",則往往指得是理性條件下認識事物的最基礎、最基本的不同或相同的狀態──"氣"。而其中"一陰""一陽"中的"一",指得是"所以爲陰","所以爲陽"的原因、前提與條件。這裏說的"三生萬物"的"三",就是"一"與"二"相(陽與陰)"沖和"所産生的新生事物,因此"三"才被認定是"生萬物"的基礎(詳細分析可見我所著的《易理數理(二)》一書前面"二十四、易學雜論"一章的㈡、"三伍以變,錯綜其數"一節內容)。由此我們又可以知道,中國傳統思想中的"天道",是通過萬物所表現出的"和"(融和、和諧、共存、聚和、統一、互補等)的狀態來實現的。其中,雖然它是萬紫千紅、千變萬化的,可是它始終是不會脫離陰陽或陰陽各自間地"沖""和"的基礎的。還因爲"保合"是此陰陽"會合"得以"沖和"的前題和先決條件,所以才産生了陰陽協同、遇合、應合、合作、組合、匯合、會合、混合、共同、和諧等關係的實現。可以說,"和"的中間,當已包含有相同或不相同事物之"合"的存在;當我們論及到"和"的時候,其陰陽(之氣)及"五行"性質、場態相同或不相同的會"合"、混"合"、"彙"合等狀態,就已經存在於其間了——我們就是通過"和"的本質性歸納,來體現相同或不相同的事物之"合"(相應、相遇、相重、相反、相對、相混、感應等)及"合和"後的普適性共同或共通性的"生生"、"日新"的規律和原則。 我們再次強調"易理"(含"義理")中,"合"與"和"的易卦、易數的直接對應性表述概念,應是: "合",爲事物或任何事物會合、重合、合起來、組合、集合、匯合、"合數"、合理、合作等誰也離不開誰的(其中也包括"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的混合與對應結果。並且依多種多樣的"複合卦"的組合結構與"和數"關係的形式存在。 "和",是在"合"的基礎上,産生及生化的(包括事物的數理"和數")已與原來之"合"完全不一樣的新的"法於陰陽,合於數術"的"中和"、"湮滅"狀態與融和結果。在我們的易符分析表述中,多表現爲事物的更高層次的場態,以及其總體場態"極其數"後的單個三個爻的"經卦"及"八卦"的對應序數形式存在。 由此可知,易卦"合"、"和"與"同"之間表述系統的真正內含,是與孔子及其某些"義理"派人物的"和而不同"與"同而不和"地認識與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其中,"合"與"和"是相"同"或"不同"事物及現象組合成的相應與本質性結果,而"同"或"不同"是指事物及其相應等現象性前提與條件。由此又可以看出,孔子對"和"與"同"概念地理解與認識,並非是以"易理"知識的統計學表述內涵地總結,來作爲自已立論的依據的——只是一種想象型的倫理性推論而已。"易理"(不僅是"義理")的"蓋取諸離"的網路性聯繫的認識論,就是這些"同"或"不同"事物的"合和"結果所形成的事物關係狀態。 故而我們總體認爲,"合"表示的是事物原來各自(卦)相同或不同場態"混合"後所形成的新事物的各自消逝前的組合狀態,一般表現爲(多爻)"複合卦"的組合結構狀態和"複合卦"所對應的"先天八卦數"的"總和數"的形式。而"和"表述的"混合"事物相互"融合"爲一體時的新生事物及其"合和"場態結果的産生,一般表現爲單個的三個爻"經卦"的結構狀態和"極其數"後形成的"先天八卦"各卦的對應序數。 下面舉例說明。 "易學"在漢朝時期,人們就已經明確地具有了"易理"及"義理"中的"物件"這個概念。互爲"物件"的兩卦的結構與性質,是根本不同,甚至是完全相悖和相反的,可是它們相互間又能形成"互補"性的"中和"狀態(包擡"湮滅"狀態)。又比如,《易》學中"太極圖"的"陰魚"、"陽魚"兩部分及"陰中有陽,陽中有陰"的魚與"魚眼"部分,都是事物雙方處於"互補"狀態下的表述方法與模式。但是在我們"易理"、易卦、"象數"、易爻、易數、易象、易符的"互補"(合和)過程中,往往與現今的物理學的認知,有所不同。也即是說,易卦(合和)"互補"的雙方,在數量或量化等級上,不一定是相等或相同等量、等級的事物,才能相互"互補"。也是說,"互補"的雙方在相遇、相對、相應、更替、轉化、取代等的過程中,從以"先天"三爻"卦序數"而不是其"爻性數"爲其基本之量或量級數變化的角度來分析,其能量與質量,不一定就得是守恒的。也是說,其能量與質量在"以變"過程中,與"先天八卦"各卦的卦數相對應時,不必是守恒狀態下的事物間,也有可能會相互"中和"、"湮滅"與(合和)"互補"的。 ①、比如, 火雷噬嗑()卦與水風井()卦,兩"對卦"間,相互形成"合和"性的"互補"狀態。 其中,前者的離+震=3+4=7<(小於)後者的坎+巽=6+5=11(也可爲3+4=7>6+5=11,11÷8,餘3。即7>3)。 ② 、又比如, 天地否()卦與地天泰()卦兩"對卦"間"合和"性"互補"。 其中,前者的乾+坤=1+8=9(等於)後者的坤+乾=8+1=9(也可爲1+8=9,9÷8,餘1;8+1=9,9÷8,餘1。即1=1)。 ③ 、再比如, "對稱"的雷山小過()卦與"對稱"的風澤中孚()卦相"合和"性"互補"。 其中,前者的震+艮=4+7=11>後者的巽+兌=5+2=7(也可爲4+7=11,11÷8,餘3。即3<5+2=7)。 由以上3個例子中,也可以看出,"互補"兩卦的結構狀態,也不一定非得是處於相同、不同或"對稱"的狀態下(易學"易理"中的"反卦"思想及思路,能反映事物的相同或不同的"對稱"狀態)。即易卦"互補"關係間,不一定非得是處於"對稱"卦(事物狀態)的前提下不可,但易卦間的③"對稱"關係中間,確實存在有"互補"卦的(對卦)關係。 比如, ④、火雷噬嗑()卦與水風井()卦兩卦間"合和"性"互補"時: 前者的總體場性爲艮7(☶)之卦的場態,而後者爲11-8=3的離3(☲)之卦的場態。兩者相遇,爲7+3=10,10÷8,餘2。"2"對應於"先天八卦"的兌(☱)卦的場態。即二者相遇,總體會形成爲"互補數"之10的場態。即對應於"先天"兌2(☱)之卦的場態繼續存在。 ⑤、天地否()卦與地天泰()卦兩卦間"合和"性"互補"時: 前者的總體場性爲9-8=1的乾1(☰)之卦的場態,後者的總體場數也是9-8=1的乾1(☰)之卦的場態。前後二者相遇,形成1+1=2的"先天"兌2(☱)之卦的場態。 ⑥、"對稱"的雷山小過()卦與"對稱"的風澤中孚()卦進行"合和"性"互補"時: 前者的總體場性爲11-8=3的離3(☲)之卦的場態,後者的總體場數是5+2=7的艮7(☶)卦的場態。前後二者相遇,形成3+7=10(互補數),10÷8,餘2的"先天"兌2(☱)之卦的場態。 由此可知,六爻易卦"互補"的雙方相遇時,會形成"中和"(合和)的"湮滅"狀態,但這種"中和""湮滅",並不等於其二者最終是消亡、消失或不存在了,而是以不穩定或外部不穩定的"先天"兌(☱)卦的(中和)場態,繼續存在著——只是改變成了與原來存在的形式與狀態不同的存在形式與狀態而已。這是"易理學"的"易理"中,64卦互爲"對卦"(互補卦)二者之間的數理與構成場態的一般普適性的基本規律。這也是以"先天八卦"各卦的"卦序數"而不是以"爻性數"爲基數,所計算得出的(易卦)數理的普遍性結果。既然,這些"互補卦"相遇的結果,都是以"先天"兌(☱)2之卦的形式繼續存在,那麽由全部表述一切事物類型的64卦的總體系統來說,由其構成"對卦"互補規律及相互"湮滅"的總體結果來看,最終它們都是以一樣而無差異區別的"先天"兌(☱)2之卦的場態存在。這說明,如果我們的64卦們,都同時相互"中和"而"湮滅"的話,此時一切事物間所形成的(合和)結果,將是無區分與差異而言的[都是"先天"兌2(☱)之卦)]。也說明,此時我們什麽也區分、感知或看不到。同時,就是說,我們會什麽結論也不可能得出來——這是不是說,我們進入了一個什麽也無法明確確定的什麽也感知不到的"空"、"無"的世界中。我想,這也是老子"大道無形"、"無中生有"、"無生有"、"有生無"、"有無相生"、"無極生太極"、"無爲而無不爲"等理論、觀念的又一個易卦數理方面的依據。什麽差異也分辨不出來了,事物自然就存在於"合諧"穩定的環境條件下了。也就是說,尋找到事物的共性特點,是達到宇世事物自然合諧存在的必要且充分的前提條件。同時,這也是傳統文化中"土生萬物"、"萬物歸土"理論與思想的"易理學"的數理依據。可是,這種64種"時空"結構狀態,同時都相互"湮滅"、"中和"或相"融合"的狀態,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是不會發生與同時存在的。只有當相對足夠整體條件下的事物,出現全部相互"湮滅"、"中和"或"融合"的突變或轉化時,才會出現這種變化的。因此,有可能這也是所謂的"暗物質"、"宇宙背景輻射"、"宇宙微弱與遺留構成"、"宇宙事物生成後,所普遍遺存的殘留資訊(狀態)"等方面存在的易學及易卦表述領域的某些"易理"數理根據。
參考文獻
通行本《周易》 2009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