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數理派"代表人物的邵雍認爲,"數出於理,數可窮理"。今人張其成先生則認爲,邵氏所認爲的"理",應是指"物之理"、"天地之理"、"天人之理"、"性命之理"、"天地萬物之理"、"生生之理"等(還應包括"天道之理"、"天時之理"、"時機、時勢之理"、"易理"、"義理"、"時空之理"等)理論觀念。而其"數出於理"的理念,實際也是說"數生於理"——有理性指導所得到的(有理的)數。其中應包括了"數"的變化及不變性的法則在內的天地萬物之"理"。此話好像是在說,"理"在"數"之先。可是,我們又不能真的以此來得出"理"是第一性的,而"數"是第二性的,或者是"理本論"的結論來的。就這一點看來,表面上好像與程頤的"有理則有數"、"有理而後有象"的觀點相一致,但是二者確實是有差別的。就如清代魏荔彤《大易通解》所說:"邵子之學,畢竟在數一邊;程子之學,畢竟在理一邊。"在《四庫全書總目》裏也說:"邵子以數言《易》,而程子以傳則言理。"事實上"理"和"數"的關係,在邵雍看來,它們應是不可分的一體的關係。可知,邵雍以"數"爲其理性的最高範疇,在他看來"數"往往成了"理"的代表稱呼。其"理"爲條理、物理、事理、時理、機理、天理、易理等萬物生成變化的道理和理法及原則,"數"亦即萬物生成變化的度量及量化和量化標準——即數理原則和數理變化的道理。爲了能說明白自己所定義的這個"理",邵雍還發明了許多相同或不相同的(理)"數"與之對應。比如,"天地之'體'數四,而'用'數三"、"'體'數何爲者也?生物者也;'用'數何爲者也?運行者也。"(《皇極經世書·觀物外篇上》)這是根據事物"理數"的重輕、急緩、主次、大小、多少等爲其以"體"數、"用"數來理解與解釋、概括事物、構成、運行、關係等理。可以說,邵雍是"理數合一"的"本體論"的主創者。從"數"的角度看,其數是蘊涵天地萬物之理的"數",而不同于畢達哥拉斯的"數本論"的"數";從"理"的角度看,其理是用"數"來表現或表達的"理",是天地萬物生成變化的(包括數)"理",而不完全等同于程朱理學的"理本論"的"以理說理"之"理"。 在邵雍、張行成之後的蔡沈的"理數"觀,又是對邵雍"理數"觀的繼承與發展,並且最終確立了"理數合一"的"數本體論"的思想。在其論述"數"與"理"的關係時,他在《洪範皇極內篇》卷二中說:"'物'有其則,'數'者,盡天下之物則也;事有其'理','數'者,盡天下之事'理'也。得乎'數'則物之則、事之'理'無不在焉。"在他看來"數"是爲了(說)明"理"的,而"理"要依"數"才能得以彰顯與體現。因此在文中他又說:"聖人因'理'以著'數',天下因'數'以明'理'。然則數者,聖人所以教天下後世者也。"此外,他還認爲"理"和"數"是統一的,故在《洪範皇極內篇》卷一中曰:"'理'之所始,'數'之所起,微乎其微,其小無形,昭乎昭乎,其大無垠。微者昭之原,小者大之根。有先有後,孰離孰分?成性存存,道義之門。"這種認識,與當今現代科學概念對"數"與"數學"表述及其方法和應用的認識,是基本一致的。 另外,由於他還認爲,"理"、"數"是同時形成的,"理"要通過"數"才能表達或體現出來,"數"是爲了表達"理"才被作爲彰明較著來顯現的,因此,"數"在蔡沈看來就具有了"盡天下之理"的作用——"數"本身就含有"理"或"數"本身就是"理"。由於"理"有顯微知著的功能與作用,"數"有大小、宏幾之分,雖然二者有先後所獲得的可能性的不同,但是二者及其關係,是不可分離而單獨而論的。就"理"的含義而言,它已不完全等同于邵雍、張行成的"理"了,還兼含有程朱的"理"念。可以說,蔡沈之"理",既是"物理"之理,又是"天理"之理的混含兼有之的概念——既含有事物之然之理,又含有其事物的所以然(本質)的理性意義之理(同爲因果之理)。從其總體的"理""數"傾向來看,其"理數"觀是既"繼承于邵氏,又改造了程朱"。雖然表面上看,蔡沈是講"理在數先",好似與程朱主張相同,可是實際上蔡沈強調的是"理"與"數"是不可分離的統一性概念。即"理"有數的規定性、限制性、確定性等範疇,"理"也是數所來源的道理、規律、邏輯、法則等,而"數"本身它又是有理性對應根據所獲得到的。程朱是離開"數"來隻說"理"(以理說理),而蔡沈則採取的是結合"數"的變化與規律來講清楚事物的道"理"(依據)。 蔡沈對"理"和"物"、"數"和"物"的關係的論述,應是對"理"與"數"關係認識的補充及說明。他在《洪範皇極內篇》卷一說:"無形者,理也;有形者,物也。陰陽五行,其物也歟?所以陰陽五行,其理也歟?無形之中而具有形之實,有形之實而體無形之妙。"在他看來,認爲"理"是無形的,而"物"是有形的。無形之"理"具備有形之實"物"的內涵,有形之實"物"蘊含無形的奧"理"。兩者相互間是不可或缺與分離的。他又在論述"數"與"物"的關係時說:"順數,則知物之所始,遂數,則知物之所終(此觀點與"易傳"的"數往者順、知來者逆。易逆數也"的認知方法相反)。數與物,非二體也;始與終,非二致也。大而天地,小而毫末,明而禮樂,幽而鬼神,知數,即知物也;知始,即知終也。數與物無窮,其誰始而誰終?"他認爲"數"與"物"是統一的關係,是不分誰先誰後的始終的。由此可知,他認爲"物""數"是(指)有形者,"理"是(指)無形者。"物""數"(象數)蘊藏"理"的奧秘與運用,"理"依賴"物""數"(象數)之實體作爲根據而被昇華與提高。兩者也是不分順逆、有無、陰陽、大小、明幽、始終、窮盡,永遠是誰也離不開誰的統一於一體的關係。 蔡沈還認爲"數"肇化天、地、人、一切事物。"數"的本體顯示爲有"形"(象、幾何、空間、結構、形式、狀態等),"數"的功用表現爲"理"。可見作爲"本體"的"數",是"體""用"合一的。"體"即數的(內數)形體結構的主體(內象),"用"即數的(外數)變化的次要及輔助性(外象)道理、邏輯、規律與法則。結合蔡氏的論述可知,這個"數"即"河"偶、"洛"奇之數,也是"生"(內數)"成"(外數)、"正""耦"及"五行"的"類化"、"極化"之數等。即主要是指"河洛理數"之"數"。對"數"的起源、特性的認識,蔡沈認爲"數起始於冥冥",即數始於"一","一者,數之始。"由於數是無(固定)形象可說的(不同的數,對應於不同或相同的卦象及其卦、爻組合及其空間、狀態等),因此數本身是構不成"體用"關係的,也是構不成"動靜"關係的,可是其數中卻蘊含著"體用"、"動靜"的可能與關係的(數及數的變化或未變化,可以反映卦與卦、卦與爻、爻與卦、爻與爻的變化——"數"、"象"之間的變化。有變化,就會有關係;有關係,就能有所比較;有比較,自然就能反映出事物的"動靜"與"體用"關係)。也可以說,數裏的確是會含有有機機能和變化功用的。天地、萬物等因"數"而産生、暢達及亨通,也因"數"而各自定位、定量、定性、終結等。對"數"的運行、變化及其變化過程,蔡沈認爲:"數始於一,參於三,究于九,成於八十一,備於六千五百六十一。"(見《洪範皇極內篇 》卷二)這種以"三"爲倍數的計算法則,說明蔡沈主要應是以"洛書"的"九數"思想作爲其"數理"根基的體現(當然也不排除有可能"後天八卦數"或《太玄經》中"數""理"認識論對他的一些影響)。 當然,我們以上所提到的是"宋明理學"時期易學發展史中,"數學派"裏主要代表性人物及其哲理思想,以及有關"數""理"關係方面的某些認識(包括理性認識)。可是,我們在這些"理性"的"理數"認識論中,卻看不到一絲一毫的直接的"直覺"思維和"形象"思維的痕迹,以及它們在"認識論"中間所起到的最起碼的作用。這是不符合一般人們認識事物最基本也是最一般的認識與認識方法論的實際及過程的。因爲在我們的"易理學"的認識論與方法論中,最重要的認識論,就是在肯定且承認事物客觀存在的(象、數;形、數;物、數等)現實的前提下,來探討事物的普遍且共同的規律(當然,也包括差異性事物及其規律的比較)。因此,人們直觀或直覺的先行的客觀感知,被我們看作是第一性的認知先決條件,而人們的思維、思考、分析及上升爲"理"性思想等,都是以看到、聽到、聞到、償到、感觸到、意識到的這些直觀或直覺客觀現實作爲基礎,才得以獲得的。在易學傳統的"象"、"數"、"理"的認識過程中,由於人們首先只能直觀感知到事物的(具體空間、立體、幾何、色、彩、虛、實、大、小等)"象"的構成;再通過相同或不同的"象"構成的比較區分,才産生了"數"和"量"的概念;通過對相同或不同的"象""數"(含"量"的概念)關係的變化與守衡不守衡等規律的歸納與總結,上升爲在直觀對應分析下的"象理"、"數理"、"象數之理"、"天理"、"地理"、"人理"、"氣理"、"事理"、"物理"、"條理"、"義理"、"易理"等各種各樣的"道"理。這是一般人們對事物普遍地認識與提升爲理性認知的全過程。 由於無所不包的"大道無形"的本體性"道"理,我們一般是無法進行具體針對性之"象"的表述的,故而只有採取用與其"象"對應的抽象概念極強的"數"(數學)的表述形式,予以"理"性的表達與體現。可是,"數"又往往會産生許多無法直接表達清楚的"理"性概念(尤其是現代科學的一些非線型數理和理性表達)。最終還都需要用語言、文字地解說,予以補充和使人們進一步達到理解。比如,在通過"數理"方法對64卦的任何"反象"或"交易象"之象裏的兩卦的"對稱"規律關係的探討與確定中,由於其二"反象"關係或二"交易象"關係,以及由某"反象"變爲其自身的"交易象"關係之間,直接或間接表達卦理的卦形結構及其對應的卦、爻之數間的相關關係,往往其卦的場態"數"間的變化,卻是固定或守恒不變的"數",因此想僅靠"數"之間的變化規律的"理"性表達,對其間卦的"對稱"結構狀態進行"理"則地確定或鑒別,基本是不可能達到的[詳見《易理數理(三)》中"二十五、對稱與互補"一章的"Ⅰ、對稱"一節及"二十七、'交易'之象的延伸及其數理規律"一章的內容]。也就是說,想僅僅依靠兩個六爻卦之間所對應的"理數"和"數理"關係,對兩卦是否是處於"對稱"狀態的"理"性結構關係的判斷與表達,將是無法直接得以辨別明確的(如同《易傳》中的"陰卦多陽、陽卦多陰"的理說一樣,是片面而不準確的)!假若,以上的"數理"中,包括卦的"數"字形式及"幾何"類型統一的構成概念時,我們就可以直接靠六爻卦本身的"幾何"結構狀態,對其兩卦間"對稱"性的"理性"構成如何,作出直接直觀明確地判定。也是說,對卦的"對稱"性規律與道"理"的判定,完全僅靠"數"的變化來確定,是不全面也是不可能的,必須還要以"象"(形、幾何、空間等)的結構狀態,作爲必要且充分的先決補充,才能得到全面準確地認定的。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在"象數易學"的世界觀中,"數"與"象"二者是一定不可分的。一切"數"和"理"的關係中,都包含著"象"的內容——"數"也是"象"的一種內涵與表達。由"象""數"關係的統一,我們可以得到一定的"象理"、"數理"等對應之"理";在這些"理"的指導下,我們可以找到一定對應的"象"、"數"或及其關係中的對應規律。可以說,沒有"觀象系辭"與"象""數"內涵表述的實踐與道理的總結,哪來的"易傳"的"義理"理性哲理?!(當然其中的某些所謂的"理性"哲理、義理與觀點等,也不一定都是全面和正確的!有許多所謂的哲理、理論與觀點,是值得我們從新來辨別與確認的)。因爲不同或相同的"象"、"數"及其"象數"關係及其表述規律,能總結歸納出不同或相同的"理"論和觀點,故而可知,在易學"易理"中的"理",都是相對一定的"象""數"及"象數"關係來說的理。離開"象""數"內涵的對應性道"理",是不存在也不可能獲得到的。因此"理"都是相對一定的"象數"內涵之"理"——宇世間沒有絕對、唯一的"理",也不存在"象""數"及"象數"以外的"理"。所以我們"易理學"的"數""理"關係中,實際只能是"象數"與"理"的統一不可分的關係——既不僅是"理數"關係中的"由理得數"的關係,又不僅是"數理"關係中的"由數而得理"的關係,而是(包括"象")"數""理"統一的"數中有理,理中有數"的誰也離不開誰的"互補"性表達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