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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余名港城小记者海上放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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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0余名小记者海上放鱼儿

  从今年开始,每年的6月6日为“放鱼节”。市海洋与水产研究所、市渔政监督支队、海警三大队以及本报60余名小记者共同在海州湾渔场举行“放鱼节”放流活动,当天共向大海放流鲈鱼苗种5万尾,中国对虾苗种2100万尾,西施舌、魁蚶两种贝类苗种200万粒。

  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系统同陆生生物和森林草原一样,近海海域也会呈现出生态“荒漠化”的现象。为了进一步引起社会各界对水生生物极其生存环境的关注,像设立“植树节”一样,国家以节日的形式设立了“放鱼节”。使增殖放流节日化、民俗化,让更多的市民参与进来,以此增强社会各界对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改善生态环境。

  此次“放鱼节”邀请学生、市民和军人等社会人士参与放鱼活动,在沿海范围内营造出全社会共同参与、合理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氛围。

  渔业部门工作人员评价,通过这次活动,小记者们不仅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系统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还知道了我国目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治理的有关规定,使他们进一步了解和把握了水域生态系统知识,增强了环保意识,起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作用。近年来,市渔业主管部门大力推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多年不见的对虾、海蜇、梭子蟹等鱼汛又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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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生不能随便放

  据介绍,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实需要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天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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