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延生 “首屆生態人居與建築風水國際論壇”論文 2008-1-7
中國古代傳統文化中存在有許多的“群”、“類”、“組”、“集合”等的分佈、分類與歸納方法。通過這些不同、相通或相同的“群”、“類”、“組”、“集合”等的分佈及方法,可以把大量的事物間的分佈與關係,通過這些方法進行統一地分配與歸納,再由事物這些“群”、“類”、“組”、“集合”等之間的異同關係,找出事物之間的共性或差異性的規律,抓住事物發展變化的大方向及事物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從而指導我們對各事物之間的觀察、分析、研究、認識、把握、對待、處理等實際活動。這也是一種將複雜問題簡單化並且隨時都能掌握事物發展變化的主流及大方向的認識論與方法論。這些對事物的本質與現象的不同或相同的歸納、分類等方法,是易學“易簡”思想及“易理”中“極其數”、“極化”、“類化”、“集化”、“群化”、“通化”等思想方法的具體及最高體現,也是該思想在各領域中不斷地延續的體現。 傳統文化中的各種分類方法,也是中國古代藉以尋找或達到使事物能平衡穩定的“長久”、“永恆”、“恆久”、“能久”、“致久”、“求久”、“通久”等存在的週期規律與分類方式和方法。其中,不同的分類方式方法中,往往還含有各自或各自循環的小週期,中週期、大週期、平均週期、階段週期、突變週期等的不同週期性規律。通過這些不同週期表述的各種週期對事物加以區別,實際這也是易學“易理”中“類化”原理與方法的反映。表面上看來這些週期基本都是整數性或重複、循環及圜性週期,可是在實際或實際應用與操作過程中,所表述的這些週期變化,往往是有不少情況是圍繞於一定的數值及其界限,在上下浮動或變化的。其浮動、變化量值的大小數值(比如,“歲差”、“置閏”、各種卦、爻、象或數之變等)的具體確定,就要看我們在分類時,其所對應的分類類型的內涵是針對什麼事物的週期變化來說,或者是針對什麼事物變化週期所進行推導計算的。同時,這些分類週期及其變化,還反映出它們都是不斷地循環往復的開放式的自組織規律週期。這種“易理”的易卦、易爻、易數等的表述,由於受事物及事物間隨時都能自我調整的自組織之“道”的規律的影響,使事物的表述規律及方法,不斷地產生跳躍式或大的飛躍,甚至導致多種表述及形式地同時並存。也就是說,雖說應從根本上用某種表述方法與思路,去取代或涵蓋各類或散亂的表述方法與思路,如若不能取代時,我們的祖先,往往也不採取輕易否定的態度,而是採取“同時並存”的方式。就“易學”自身的發展來說,當是如此。比如,由周朝的“大衍蓍法”取代殷商時期的“甲骨卜法”;《歸藏》取代《連山》;《周易》取代《歸藏》、《連山》;“幾何筮符”(卦符、爻符)表述系統取代“數位筮符”表述系統;在“太極”系統前面,再加個“無極”、“皇極、“元極”等概念,或者是在其系統中,再增加一些“陰中有陽,陽中有陰”以及“波粒二項性”之類的系統進行表述等等。當無法確定哪種表述方法及系統更加優劣的時候,會像周朝時期一樣,採取“連、歸、周三易同時並行”及“以卜為主”的“卜筮並舉”的方式來對待。雖然《周易》在春秋戰國之後,就已經發展成為儒學“義理”派及統治者們所推崇的經典通行本的地位,但是其《周易》仍然與其為“卜筮之書”的“數術”地位同時並行於至今。雖然與實際實踐相聯繫的“卜筮”之道,尤其是漢朝之後,不斷地受到強烈的排斥與打擊。這是因為,此後的人們還沒能普遍認識到,這些“卜筮”所得到的結果,就像“易經”經文中搜記的事物的因果關係一樣,是客觀事物在一定時間條件所反映的規律,因此它才具有了客觀的統計學的規律及其實際意義(當然不僅具有概率的意義)。所以“易經”經文記載的“卜筮”結果,就成為了春秋戰國形成“十翼”及其某些“義理”的來源與根據。從“易學”歷史發展的表面形式來看,它應當就是如此地發展著才對。當沒有充分的“易理”指導下的大量實踐結果的證明下,是不能僅僅通過寥寥簡單的《易經》之文及其所旁及出來的所謂“義理”,對易學中的表述方式、方法及思想、思路的正確與否,妄加判斷和定義的!沒有“易理”指導下的大量實踐結果的證明,僅靠邏輯想像是無法確定旁及的“義理”是否是正確的。千萬不能忘記“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沒有實踐的檢驗,哪來的正確與否以及統一認識與思想標準的產生?!比如,我們需要構建“和諧社會”及“和諧世界”,從易學的角度將是如何地來借鑒,不通過易學中的“易理”及“易理學”的具體的“象數”理論、方法、規律及其分析研究,是很難尋找到與其相適應的“天地生”共生存的理論和具體實施及操作方法或方案的。故而易學界建立“易理”及“易理學”研究與方法,應是當前首要的要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