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四陽二陰爻】卦相“綜” 例、天水訟()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得: 1+1+1+2+1+2=8。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得: 3+3+3+2+3+2=16。 其“綜卦”為水天需()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1+2+1+1+1=8。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3+2+3+3+3=16。 由以上的計算可以看出,二者的“陽爻”為1與“陽爻”為3代入組成為“綜卦”對稱條件下的二卦中,其二者各自所得到的爻(卦)的總“和數”,都是相同的8或16。說明不是完全對稱條件下的兩卦(兩事物)間,在其互相相“綜”地轉化、更替及取代過程中,其始終是處於能量或質量守恒的狀態下。 這種類型狀態,在64卦中,共有12種。它們是“上經”中的“需”、“訟”、“無妄”、“大畜”(“大過”、“離”絕對對稱狀態)4卦,以及“下經”中的“遁”、“大壯”、“家人”、“睽”、“革”、“鼎”、“巽”、“兌”(“中孚”絕對對稱狀態)8卦。這12種卦在相“綜”的過程裏,其在爻數的“和數”的“叁”、“伍”爻數的變化中,始終是符合以上的數理及量化變化的(8或16)定量規律的。
③、【三陽三陰爻】卦相“綜” 例:澤雷隨()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1+1+2+2+1=9。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3+3+2+2+3=15。 與其對稱的“綜卦”(“反卦”),仍為山風蠱()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1+2+2+1+1+2=9。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3+2+2+3+3+2=15。 由以上的計算可以看出,二者的“陽爻”為1與“陽爻”為3代入組成為對稱條件下的“綜卦”二卦之中,其二者各自所得到的爻(卦)的總“和數”,都是相同的9或15。說明不是完全對稱條件下的兩卦(兩事物)間,在其互相相“綜”地轉化、更替及取代過程中,其依然是處於能量或質量守恒的狀態下。 以上這種類型狀態,在64卦中,共有20種。它們是“上經”中的“否”、“泰”、“隨”、“蠱”、“噬嗑”、“賁”6卦,以及“下經”中的“鹹”、“恒”、“損”、“益”、“困”、“井”、“漸”、“歸妹”、“豐”、“旅”、“渙”、“節”、“既濟”、“未濟”14卦。這20種卦在相“綜”的過程裏,其在爻數的“和數”的“叁”、“伍”爻數的變化中,始終是符合以上的數理及量化變化的(9或15)定量規律的。
④、【二陽四陰爻】卦相“綜” 例、澤地萃()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2+2+1+1+2=10。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2+2+3+3+2=14。 其“綜卦”為地風升()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得: 2+1+1+2+2+2=10。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得: 2+3+3+2+2+2=14。 由以上的計算可以看出,二者的“陽爻”為1與“陽爻”為3代入形成為“綜卦”對稱條件下的二卦中,其二者各自所得到的爻(卦)的總“和數”,都是相同的10或14。說明不是完全對稱條件下的兩卦(兩事物)間,在其互相相“綜”地轉化、更替及取代過程中,其仍然是處於能量或質量守恒的狀態下。 這種類型狀態,在64卦中,共有12種。它們是“上經”中的“屯”、“蒙”、“臨”、“觀”、(“頤”與“坎”絕對對稱狀態)4卦,以及“下經”中的“晉”、“明夷”、“蹇”、“解”、“萃”、“升”、“震”、“艮”(“小過”絕對對稱狀態)8卦。這12種卦在相“綜”的過程裏,其在爻數的“和數”的“叁”、“伍”爻數的變化中,始終是符合以上的數理及量化變化的(10或14)定量規律的。
⑤、【一陽五陰爻】卦相“綜” 例、雷地豫()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2+1+2+2+2=11。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2+3+2+2+2=13。 其“綜卦”為地山謙()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得: 2+2+2+1+2+2=11。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得: 2+2+2+3+2+2=13。 由以上的計算可以看出,二者的“陽爻”為1與“陽爻”為3代入形成為“綜卦”對稱條件下的二卦中,其二者各自所得到的爻(卦)的總“和數”,都是相同的11或13。說明不是完全對稱條件下的兩卦(兩事物)間,在其互相相“綜”地轉化、更替及取代過程中,其仍然是處於能量或質量守恒的狀態下。 這種類型狀態,在64卦中,共有6種。它們是“上經”中的“師”、“比”、“謙”、“豫”、“剝”、“複”6卦。這6種卦在相“綜”的過程裏,其在爻數的“和數”的“叁”、“伍”爻數的變化中,始終是符合以上的數理及量化變化的(11或13)定量規律的。
從以上5種類型的例子可知,同一個事物由其不完全對稱的(相反的)“綜”向(前後)觀察,其(前後)兩種方向上觀察到的同一卦(事物)的數量值,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單從(事物正、反兩個方向)“反象”卦爻(是爻數而不是卦數)變化的過程中看,事物內部或外部,始終都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守恒狀態下。也就是說,內外“對稱”性完全相顛倒的兩事物間,在其相互轉化、更替、取代等過程中,其內外的變化,始終是處於能量或質量守恒的狀態下。 由於“綜”卦的不完全“對稱”的關係,如同是站在二個不完全對稱的“綜”向角度上,來觀察同一個事物。就像是處在同一個橫向軸線上來看同一個事物一樣,故而其狀態(數)值不變。這是因為如同是處於地球同一“緯”度上,同一“緯”度上的氣候、性質等,基本是相同性的。而“錯”卦二者,就如同是處在同一“經”度上,由“豎”向上看兩個不同的事物,說明二者是處在不同的同一“經”度軸線上,所以得到二者的狀態(數)值,可同,可不同。如同地球南北半球“經”度相同的區域,其對應的南北半球的氣候狀態與性質,卻是相反的;又如地球不同“緯度”上的氣候,其性質、特徵也會不同一樣。 由“易理”中易卦的性質、類型來看,我們還可知,以上“隨”“蠱”;“否”“泰等兩卦間,按我們的“反對”之象的概念來歸類,它們是既有“綜”又有“對”的一對“反對卦”。 從上面構成“綜卦”關係的兩卦間的互相轉化、更替及取代過程的分析來看,可以得出如下的結論:一、處於“綜卦”關係下的兩卦的之間“以變”的數量級,是完全相等與相同的。二、該兩卦間,無論其是“絕對對稱”還是“非絕對對稱”(相對對稱),甚至是“不對稱”,可是二者在相互轉化、更替及取代“以變”過程中,卻始終是處於數量及數量級等同守恒的狀態下。 由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得知,“易理學”認為宇宙間的一切事物,都是相互“對應”地産生與存在著。它們之間是受“對應統一”規律所制約的。事物間的完全“對立”的現象與規律,按“易理”與“易卦”規律認為,它們只是占“對應”現象與規律中的8分之1(64卦中,完全對稱、互補的卦,只有8種“無反有對”的卦)。也就是說,用“對立”的概念與現象來認識宇宙,即使達到了完全“對立統一”的結果,其最多也只能認識到宇宙中8分之1事物的(特殊性)規律。這也是當今科學方法完全以“絕對對稱”且“絕對互補”的事物,作為認識世界一切事物的基礎與出發點的缺憾。因為“絕對對稱”並“絕對互補”的事物,基本用線性方法就可以得以表述,而那些“非絕對對稱”並“非絕對互補”的事物間的複雜性現象及本質規律,除以“先天”64卦排序分佈方法外,是完全靠線性的表述功能,所無法予以充分正確及準確地表述的。而我們“易理學”的方法,最起碼也可依據“易理”及“義理”的某些“極化”、“窮化”、“類化”、“群化”、“集化”、“合化”、“概化”、“擬化”、“和化”、“通化”等分類及歸納的思想和方法,將非線性問題,歸結為線性問題進行處理,籍以達到認識、把握及處理非線性事物問題的目的。我想,這也是我們“易理學”當前以“易理數理”為其至要研發課題的主要目的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