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延生
2012(第八屆)中華易學大會論文
摘要 因爲在傳統的易學及易學應用的過程中,受漢朝以後的儒學、儒術的多僅以“形而上”推崇目的的影響,往往對易學、“象數易學”與自然科學和“形而下”科學技術、技藝的忽視與蔑視,使得易學的理論與實踐,不能順利地得以與客觀的自然科學與知識進行緊密且充分合理的結合,卻只能適用于適合統治階級意識形態的需要,故而往往又只傾向於滿足脫離實際的“形而上”的“人道”性及“德”性原則的理解與解釋上。爲了能解決古今東西方科學、文化的比較與互通性需要,我們只得將古代或現代的某些數位、數學中與卦的某對應關係,在保持其原有易卦“象數”的表述功能和作用的基礎上,同時將其與各種數位、數序、數碼、數量、數制、分數、小數、比例、體積、容積、容量、尺度、長度、重量、質量、密度單位等表述關係,進行一一相應性的一些對應表述。又由於這些表述方法及其相同或不同的與易卦進行對應表述的方法衆多,這裏我們僅選用大家經常遇到的一些數與數學基本基礎的表達方法與卦的對應關係來組成卦,目的也僅是給大家提供對該類課題中的某些個別性思考的思路而已。並期望在中國傳統文化推導方法與西方現代科學的推演(演繹)方法中,構建起某些互通性的歸納與推演(比較)模式——使有自然科學背景的廣大讀者,瞭解、接近、接受易學及“象數易學”;使有傳統文化背景的讀者,在儘量不違背正確傳統表述內涵、意義、方法的基礎上,能科學化的掌握與運用易學及“象數易學”的思想與方法。 關鍵字 總體場態 場態 整數 自然數 序數 分數 小數 比例 數位 跨系統 跨時空
正文如下 該文我們著重探討、認識和分析的是與數位及數學運算式中某些基本表述方法所對應的成卦、起卦、定卦、設卦(組場、定場態)時,經常使用到的一部分方法的原則與規律。
㈠、確定數的“總體場態”的方法與規律(定卦的“本質屬性”原則) ⑴、整數、自然數、序數等常見數。
原則:
各位數位橫向連續相加,總和數除以8,以等於或小於8的餘數定卦(三爻卦)。該卦數定其場態(五行)性質。
①、例如,12386477數。
1+2+3+8+6+4+7+7=38。
38÷8,餘6。
6對應於“先天八卦”的坎(☵)卦的“水”性場態。
再根據坎卦及其象數內涵,對該數所對應事物作出針對性的總體判斷。
②、又如,78427316數。
7+8+4+2+7+3+1+6=38。
38÷8,餘6。
6對應於“先天八卦”的坎(☵)卦的“水”性場態。
再根據坎卦及其象數內涵,對該數所對應事物作出針對性的總體判斷。
③、再如,04908113數。
0+4+9+0+8+1+1+3=26。
26÷8,餘2。
2對應於“先天八卦”的兌(☱)卦的“金”性場態。
再根據兌卦及其象數內涵,對該數所對應事物作出針對性的總體判斷。
其他整數、自然數、序數等數的“總體場態”及其(五行)性質的確定,照此方法類推。 ⑵、分數。
原則:
將分子數與分母數相加,總和數除以8,以等於或小於8的餘數定卦(三爻卦)。該卦數定其場態性質。
①、例如,5/6。
其數“總體場態”性爲:
5+6=11。11÷8,餘3。
3對應於“先天八卦”的離(☲)卦的“火”性場態。
再根據離卦及其象數內涵,對該數所對應事物作出針對性的總體判斷。
②、再如,36又3/5。
其數“總體場態”性爲:
先將36×5=180。
再把180+3=183。得到全部的分子數。
183+5=188=1+8+8=17。17÷8,餘1。
1對應於“先天八卦”的乾(☰)卦的“金”性場態。
再根據乾卦及其象數內涵,對該數所對應事物作出針對性的總體判斷。
也可以,
3+6+3+5=17。
17÷8,餘1。
1對應於“先天八卦”的乾(☰)卦的“金”性場態。
再根據乾卦及其象數內涵,對該數所對應事物作出針對性的總體判斷
另外,
還可以,
36+3+5=44。
44÷8,餘4。
4對應於“先天八卦”的震(☳)卦的“木”性場態。 再根據震卦及其象數內涵,對該數所對應事物作出針對性的總體判斷。 以上②例中的這後面兩種“總體場態”及其性質的不同,是由於觀察、分析、研究者所處的位置、角度、層次等的不同,所造成的差異。就如同從宏觀到微觀,在不同的層次、角度、位置等觀察、研究、分析同一件事物時,會産生實物、現象、狀態、結構、元素、原子、原子核、電子、質子、中子、介子、亞粒子等各種層次認識所獲得的結果一樣。對同一事物所在的不同層次上的認識與表述,其結構、狀態、物質、量化等規律,是不相同,也往往是不一致的。所以我們在討論任何的事物及事物關係和規律時,必須要首先注意被討論事物及我們討論、觀察者的層次、角度、位置等先決條件前提的確定與統一,這樣做才有可能能達到一定的共識。這是大多數的人們和觀察、分析、研討者們,往往不太注意得到的前提條件——離開某些前提條件的制約及約束,人們的認識及認識結果,將是很難以達到共識的。這也是由於人們在探討、觀察、分析、研究某一事物時,大腦中最初只能想到或考慮到某一種處理或對待方法及方案,不可能同時産生或想到很多的處理方法與對待方案。通常大家所運用的許多的處理方法與對待方案的産生,會像“實驗科學”方法那樣是對應於一連串或不斷地時間段的思考過程,而不僅是最初(瞬間)時間所對應的(相對靜止)思維結果。由於我們大腦對應於事物産生判斷的最初思維的結果,只可能是一個!但是不管最初選擇的處理方法與對待方案如何,它都是客觀存在的(象數)實際現實。根據這個客觀的(象數)現實去對事物及其規律作出判斷,是符合我們的“象數易學”一貫的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的。因此說,以上舉例中,當時無論是選取那一種處理方法、方案進行推導與判斷,都是客觀必然存在的現實和無可厚非的。故而我們通過對客觀必然對應現實的探討與分析等來獲得對事物“以變”的判斷結果及結論,也是符合辯證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認識論的操作過程及結論獲取的方法論的。 其他分數的“總體場態”及其性質的確定,照此方法類推。 ⑶、小數。
原則:
將小數點前後的所有數相加,總和數除以8,以等於或小於8的餘數定卦(三爻卦)。該卦數定其場態性質。
①、例如,87.754。
8+7+7+5+4=31。
31÷8,餘7。
7對應於“先天八卦”的艮(☶)卦的“土”性場態。
再根據艮卦及其象數內涵,對該數所對應事物作出針對性的總體判斷。
②、又如,3.14159265。
3+1+4+1+5+9+2+6+5=36。
36÷8,餘4。
4對應於“先天八卦”的震(☳)卦的“木”性場態。
再根據震卦及其象數內涵,對該數所對應事物作出針對性的總體判斷。
其他小數的“總體場態”及其性質的確定,照此方法類推。
⑷、比例
將構成比例關係的前後的所有的數相加,把相加的總和數,除以8,以等於或小於8的餘數定卦(三爻卦)。該卦數的場態性,就是該比例關係的總場態之性。
①、例如,8∶74。
8+7+4=19。
19÷8,餘3。
3對應於“先天八卦”的離(☲)卦的“火”性場態。
再根據離卦及其象數內涵,對該數所對應事物作出針對性的總體判斷。
②、再如,324∶9186。
3+2+4+9+1+8+6=33。
33÷8,餘1。
2對應於“先天八卦”的乾(☰)卦的“金”性場態。
再根據兌卦及其象數內涵,對該數所對應事物作出針對性的總體判斷。
其他比例關係的“總體場態”及其性質的確定,照此方法類推。 其他各個、各種、各類等數及數位的“總體場態”及其性質,可照此類推計算與判斷。 在以上“總體場態”及其“五行”性質的確定過程中,我們首先運用“後天八卦”所對應的“九進制”數的相加的“極其數”原理下的“極約性”特點,來確定事物所對應的“總體場態”之(類)數;然後再用與“先天八卦”所對應的“八進制”的分類原則的特點,將此總和數由對應“後天八卦”轉爲對應“先天八卦”之間的對應關係。這樣做是爲了保證“後天”卦在轉變到“先天”卦的表述系統中時,不會發生數與卦的資訊丟失現象——確保此轉變過程的完整性與統一性[具體分析,請見我所著的《易理數理(三)》一書的“三十、補遺”一章中的“㈣、‘後天數’返‘先天數’的規律與特點”一節的內容]。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爲了從“三維”(後天)的存在形式中,去對應尋找到該存在形式在“四維”(先天)存在形態中的位置及其關係等內涵。因爲低維的“三維”中的一切事物及其關係(甚至是非常複雜的關係),都內含在了高維的“四維”事物及其(組構相當簡單的)關係之中了。可是低維中的一切事物及其關係等,是不可能完全涵蓋高維中的一切事物及其關係等規律於內的。我們這種對空間結構維度的認識,是與史蒂芬·霍金(Stephen Hawking)等物理學家對“複合”空間中“11維”或更多維數的維度的認識,是不完全相同、有差異,甚至一些方面會是根本不同的認識。請注意區別! |